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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1)

    时间:2024-05-27 09:32:09  编辑:18311109069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浏览:31次   【】【】【网站投稿
    1、企业身份认证所需材料是什么?
    答: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一)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四)被委托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建筑企业在网上办理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所需材料是什么?
    答: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此事项无需提供材料(其他,电子)(1份)
    3、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需上传申请本企业申报上一月份或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一月份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4、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5、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6、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
    答:不是。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资质标准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连续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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