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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2-07 10:35:58  编辑:微信用户clw0xn  来源:贵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浏览:46次   【】【】【网站投稿
    贵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建筑业“促投资、稳增长、保就业”支柱作用,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促进贵阳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按党组织建设、社会贡献、质量安全管理等指标,年度评选前三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第四至第十五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对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00、200、300、400、500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23年已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可按首次达到标准进行奖励;对新统计入库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的,给予奖励。入库建筑业企业中,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对年度产值排名前十五的建筑业企业和生产(投资)、施工一体化发展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高管奖励,优先推选优秀企业家和核心技术人才参与各级劳模评选。(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创优争先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优质工程评选,鼓励企业在项目的承、发包过程中,约定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引导辖区企业、在建项目积极参与各类创优争先活动,并做好各项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大力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包括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保函、保证保险,不得排斥、限制、拒绝或指定机构开具,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好、履约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通过信用承诺的形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发挥项目引导示范作用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在选择实施企业时,优先选择承担社会责任好的建筑业企业;支持政府、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本地社会贡献度较高、承担社会责任较好的建筑业企业。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形式,参与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建设。鼓励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鼓励建筑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积极推动商务标、技术标、诚信标“三标制”,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开展评标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好办、快办”转化;通过跨部门协同选择第三方服务应用场景,搭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移动端应用平台。加强审批服务,对不是因施工企业责任而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与承包工程合同,协助其认定业绩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大数据局)

    八、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建筑业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不盲目抽贷停贷、断贷,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类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对其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合理安排发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推动行业监管多元化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安全辅助巡查,进一步优化质量评价,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市场机制,强化信息化监管,打造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建筑工程质量指标体系,提升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水平。积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全覆盖,引导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事故预防和风险防范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委)

    十、强化企业综合服务保障

    各区(市、县、开发区)对辖区内重点建筑业企业开展包保服务工作,建立县级领导“一对一”包保服务机制,为企业在转型升级、生产经营、外出发展方面加强服务保障。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措施对建筑业企业影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市、县、开发区)原则上参照市级奖励规则实行奖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不纳入本措施奖励范围。奖励政策将根据上级及相关政策动态调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贵安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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