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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城市建设领域省级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2-03-28 10:16:58  编辑:  来源:资质录  浏览:275次   【】【】【网站投稿
    关于申报城市建设领域省级试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2-0975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2-03-22
    文    号 厅头〔2022〕46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申报城市建设领域省级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鼓励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创新活力,创造性地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经研究,拟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城市建设领域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特色工作亮点和品牌,推进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我厅根据当前重点工作要求,拟定一批试点方向,各地也可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向省厅申请设立新的试点类型,试点类型应以小切口为主,重点聚焦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应能形成较好社会效益与可复制的经验。首批试点类型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更新试点
    2.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试点
    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试点
    4.城市(燃气等)老旧管道更新改造试点
    5.供排水管道检测与修补试点
    6.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试点
    7.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8.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化试点
    9.污水处理集中收集提标试点
    10.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试点
    11.县城黑臭水体治理试
    12.城市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
    13.连片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
    1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化试点
    15.市场化力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
    16.城镇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改造统筹利用试点
    17.社区建设试点(含完整社区、绿色社区、智慧社区
    18.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
    19.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试点

    二、试点方式
    (一)申报。省级试点采取分级申报制,由县(市、区)住建局向市(州)提出试点申请,市(州)住建局汇总并审核后,向省厅提交试点申请(填写附表),申请材料中须明确试点类型、试点内容、试点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并附试点工作说明,包括试点目标、工作基础、工作计划、目前推进情况和重点项目清单等。试点工作一般应在一到两年内完成。
    (二)审核。省住建厅对市(州)提交的试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纳入省级试点的城市和试点类型,分批次公布省级试点名单。

    (三)实施。省住建厅对各地试点推进情况按月进行调度,各地于每月28日前向省厅报送试点推进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全年3次不报送每月情况的,试点资格自动撤销。

    (四)验收。各地认为试点工作完成或取得明显成效的,可逐级提出验收申请。省厅组织综合评验后向全省推荐经验做法,并择优向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报告。

    三、有关要求

    “自下而上”开展省级试点,是助推地方重点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提高全省城市建设工作总体水平的创新举措。请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申报,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项目谋划,务求取得实效。试点工作由住建、城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强化创新意识。纳入省级试点的应是各地城市建设中的亮点工作和创新举措,各地要坚持思想破冰,勇于创新,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湖北住建工作特色品牌。

    三是加强宣传激励。各地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对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将适当给予奖补,并在相关考核中予以加分。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试点工作采取动态管理方式,第一批试点申请请于3月底前报送我厅城建处,以后的试点申请可于每双月底前提出。


    联系人:樊伟 027-68873082


    邮箱:cjc@hbszjt.net.cn


    附件:城市建设领域省级试点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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