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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影响、原因不可忽视!

    时间:2023-10-25 09:28:09  编辑:微信用户clw0xn  来源:全国建筑资质顾问  浏览:163次   【】【】【网站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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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江苏、安徽天津相继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当涉及到资质动态核查频繁出现的原因以及对企业单位的影响时,可以进一步展开具体的分析。以下是更详细的分析:


    原因分析:

    政策法规的变化:政府部门在建筑行业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可能发生了变化,导致对企业资质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完善,旨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才会导致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繁出现。
    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的逐渐加剧,企业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更愿意主动参与资质动态核查。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单位自觉接受资质核查,以展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合规经营的形象,以此来获取更多项目和客户认可。
    加强监管的需求: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频繁的资质动态核查可以及时排查和解决企业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合规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了监管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效能。

    影响分析: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繁出现使得企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只有合规经营、具备所需资质的企业单位才能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竞争,从而加强了行业整体的质量和专业水平。
    优胜劣汰:通过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或不良的企业单位可能会被淘汰出市场。资质核查的严格性提高了企业单位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合规经营、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客户认可,获得更多商机,而不合格的企业则可能面临市场淘汰。
    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通过自觉参与资质动态核查,并展示出专业能力和合规经营的企业单位,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客户更倾向于选择具备良好资质背景和信誉度的企业,有助于企业赢得信任,提高市场竞争力。
    总结起来,资质动态核查频繁出现的原因可能包括政策法规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和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单位而言,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繁出现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合规经营、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企业可以通过参与资质动态核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而不合格的企业则可能面临市场淘汰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资质动态核查的要求。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4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强化批后监管,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要求,我厅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8月底由我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市)、试点县(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核查内容
    对建筑业企业,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对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方式


    采取网上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一)各地自查。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二)省厅抽查。在各地核查的基础上,省厅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随机抽查。


    四、核查结果

    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公开动态核查和处理情况,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増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电话:0551-62871504传真:0551-62871513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报
    苏住建城〔2023〕3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苏州市市政行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城〔2022〕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秩序,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城〔2023〕216号)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要求,对各辖区内市政施工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核查121家建筑业企业的132项市政类资质(详见附件1),发现27家企业的28项资质(详见附件2)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存在问题
    1.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日常资质维护不佳。核查中发现2018年以后新取得资质的部分市政施工企业存在注册建造师人数不足、人员社保未按规定缴纳、企业净资产不达标等情况。

    2.部分地区未在必查范围基础上扩大核查范围,核查数量与辖区企业总数相较占比较低,需进一步加强核查力度。


    三、处理意见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签收之日起计算)。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整改通知书送达的,应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整改期间,上述27家企业(详见附件2)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承接新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归集、调整主管部门和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合并、重组、分立。对有在建项目的不达标企业,各县级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同时,根据市住建局《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核查不达标企业被通报的每项不达标资质扣减0.5分,记入信用评价。

    市住建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2023年第三季度整改情况。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市政施工企业将由市住建局抄送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相应建筑业资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全市市政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维护工作,定期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进一步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工作。
    2.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政施工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到“核查口径统一化、核查标准规范化,核查程序合法化”,要严格落实《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42号)要求,规范日常资质监管程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化日常监管。
    3.各地应务必有效保障核查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对本次核查资质不达标比例较高的地区,市住建局将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列出必查名单,各地应当在每季度必查名单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核查,其中,涉及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企业应全部纳入核查范围。动态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达标的建筑业资质,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
    2.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8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撤回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2023年3月14日,我委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经注册地区住建委确认,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我委决定依法撤回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持有的相应资质(详见附件)。请相关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正、副本)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联系电话:022-24538428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

    来源:安徽住建厅、江苏住建厅、天津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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