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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12-07 16:52:27  编辑:微信用户clw0xn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58次   【】【】【网站投稿
    青建工〔2021〕13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宁市行政审批局:

    为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因未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而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动解决我省部分小区不动产证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方面
    1.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技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及规划、消防等验收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用地、规划、施工图审查、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经依法进行处罚后,予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及规划、消防等验收后,予以补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项目,经依法进行处罚后,由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房屋无重大质量缺陷、结构安全可靠、无重大使用功能缺陷的,依据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鉴定报告,予以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及规划、消防等验收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配合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黑名单”,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检测和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第2条规定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因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灭失已不存在,建设单位不能组织竣工验收的,对工程技术资料审查的结果表明能保证结构安全、满足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后,住建部门可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主要使用功能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合格的,住建部门可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其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办理检测鉴定,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的程序和需要的资料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严禁“搭车”现象。
    8.因五方责任主体不全(主体灭失、未进青登记等),不能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实行线下办理。

    9.对于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出现的超期问题,备案管理部门可采用“罚办分离”的形式,在对备案材料符合政策性审查要求和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先期予以备案,同时可将超期备案项目抄送告知行业监管部门,以便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消防验收方面
    10.2019年5月27日之前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依法进行处罚后,补办消防手续。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验收程序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地住建部门按照原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和对应的设计文件组织消防验收;对消防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可按核发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11.对其他建设工程(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计未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按核发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适用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按照消防验收备案程序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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